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 一、概述
- 1、本快捷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德支付”或“我们”)和您签订,与您就快捷支付服务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字或签章确认等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与杉德支付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 2、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您不同意接受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含义的,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通过杉德支付客服渠道进行询问,我们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
- 3、您同意,杉德支付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以在【https://sandpay.com.cn/】网站公告的方式提前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变更后的协议在公告期届满起生效,若您在协议生效后继续使用快捷支付服务的,表示您接受变更后的协议,也将遵循变更后的协议使用快捷支付服务。网站的通知、公告、声明或其它类似内容是本协议的一部分。
- 二、双方权利义务
- 1、您应确保您是使用本服务的银行卡持有人,可合法、有效使用该银行卡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杉德支付、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2、您应确保开通本服务所提供的手机号码为本人所有,并授权杉德支付可以通过第三方渠道对您所提供手机号码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
- 3、您应妥善保管该银行卡、卡号、有效日期、卡背后三位数字、密码、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发卡行预留的手机号码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遗失该卡、泄露身份信息和/或卡信息的,您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及/或杉德支付,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无论是否已通知发卡行及/或杉德支付,因您的原因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 4、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应当认真确认交易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您认可和同意:您发出的指令不可撤回或撤销,杉德支付一旦根据您的指令委托银行或第三方从银行卡中划扣资金给收款人,您不应以非本人意愿交易或其他任何原因要求杉德支付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 5、您在对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发出指令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您承诺,杉德支付依照您的指令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由您承担。
- 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杉德支付有权立即终止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1)将本服务用于非法目的;(2)违反本协议的约定;(3)违反杉德支付及/或杉德支付关联公司其他公司网站的条款、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及您与前述主体签署的任一协议,而被上述任一主体终止提供服务的;(4)杉德支付认为向您提供本服务存在风险的;(5)您的银行卡无效、有效期届满或注销(如有)。
- 7、您保证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因您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 8、您授权杉德支付在您使用本服务期间或本服务终止后,有权保留您在使用本服务期间所形成的相关信息数据,同时该授权不可撤销。
- 三、其他条款
- 1、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您同意,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 3、本协议部分内容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违法或无效的,不因此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
- 4、本协议终止后,杉德支付在协议终止前已接受并发送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有疑义,请及时拨打中国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6咨询。
- 为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协议由甲方(中国银行借记卡个人客户)、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签约页面确认,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 第一条 业务定义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快捷支付服务”)是指乙方和 xx公司分别与甲方进行业务签约后,乙方可按照甲方授权,直接根据xx公司对签约借记卡账户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相关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
-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 一、甲方应保证用于快捷支付服务签约的借记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保证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第三方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填写或确认的卡号、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客户信息及短信验证码等作为确认甲方身份的验证要素,乙方验证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信息一致并验证甲方填写的短信验证码一致后,即视为获得甲方的授权,乙方与甲方成功签约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乙方为甲方签约借记卡账户提供快捷支付服务。甲方已知晓上述服务会使xx公司据此知悉甲方的相关信息。基于提高交易安全的目的,乙方有权变更上述身份确认要素。甲方之前向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如身份证件过期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该业务。
- 三、甲方同意乙方就快捷支付服务的开展向xx公司提供必要的甲方留存在乙方信息,如卡号、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甲方已知晓上述服务会使xx公司据此知悉甲方的相关信息。
- 四、甲方开通快捷支付服务后,同意并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xx公司发送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签约的借记卡账户中主动扣划资金。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借记卡支付密码等原因否认交易、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责任。甲方须在其签约借记卡的余额范围内进行支付,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 五、乙方可根据快捷支付服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办理快捷支付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xx公司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如甲方实际支付金额大于相应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 六、甲方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过程中,应重视并防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 1.甲方手机被盗或未经本人许可或同意被他人使用,以及甲方在xx公司注册的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被其他人猜出、偷窥或通过木马病毒、假冒网站、欺诈电话或短信等手段窃取,从而导致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风险。
- 2.甲方遗失借记卡或泄露借记卡账户信息、本人身份信息、短信验证码、安全认证工具等敏感信息,从而导致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风险。
- 3.甲方更换手机号时未取消以原手机号开通的短信提醒服务,当原手机号被他人使用时,造成账户信息泄露等风险。
- 4.甲方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导致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风险。
- 甲方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防风险:妥善保管本人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本人身份信息、短信验证码、安全认证工具、在xx公司的注册账户及密码等敏感信息;避免使用容易被他人猜出或破解的密码,并定期更新密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设备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系统软件漏洞和病毒;对于遗失借记卡及时办理挂失或销户;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如发现未经本人许可或同意的借记卡快捷支付交易,应马上终止快捷支付服务等。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前述风险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 七、甲方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洗钱、制裁违规、诈骗、恐怖融资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制裁违规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甲方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客户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八、甲方可依法向乙方查阅或复制本人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乙方及时采取更正或补充等必要措施,甲方有权依法请求乙方及时删除相关信息。乙方联系方式:电话95566。
- 九、乙方应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业务办理需要以及应对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时间内保存甲方信息。乙方应适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该等信息,防止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适用、修改、损坏或丢失。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处理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责任。
- 第三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 一、本协议项下,乙方仅为经甲方同意并授权依据公司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服务。甲方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的争议均由客户与商户或商品或服务的实际销售商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 二、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签约的借记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条 协议的效力
- 一、因乙方系统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服务内容等变化,或根据快捷支付服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协议、服务时间或其他业务规则,乙方将在网站【http://www.boc.cn】等渠道提前进行公告,若甲方拒绝此修改,有权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解除签约关系,终止相关服务,若甲方在公告的变更或协议修改生效日期后未解除签约关系的,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改。
- 二、甲方可通过xx公司提供的解约渠道或乙方提供的渠道(如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服务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但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 如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或失效,视同原快捷支付服务签约关系解除,须重新签约。
- 三、本协议是乙方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 四、甲方同意,如乙方与xx公司终止合作关系,本协议服务自动终止。
- 五、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 中国工商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工商银行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588)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中国工商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 第一条 业务定义
-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 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在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 三、"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 四、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机构账号密码、支付机构支付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数字证书、U-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 五、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任何情况下,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 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 六、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 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或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
- 本协议与本行借记卡或贷记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的修改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 中国光大银行客户信息验证授权协议
- 本协议由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 “您”)就“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的借记卡/信用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商户关联账户与该借记卡/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您应妥善保管借记卡/信用卡卡号、开户户名、账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且您同意授权我行对 “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您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与您在我行办理借记卡/信用卡时留存的经过银行工作人员现场强认证方式核验通过的本人有效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身份信息及卡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并将验证结果返回给该公司。 只有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比对一致,您才可以使用本服务。
- 您应妥善保管与该卡有关的一切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遗失借记卡/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丢失借记卡/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泄露商户关联账户支付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 您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 您同意在合理合法,不侵犯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使用本服务,并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交易确认和调查。如我行或合作商户认为您存在以下行为之一:(1)非正常使用本服务;(2)非合理使用本服务;(3)在我行进行正常交易确认时拒绝配合调查;(4)违反本协议其它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2)终止本协议;(3)冻结账户;(4)扣减信用卡积分;(5)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 我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进行公告,我行将不再另行通知。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该服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本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本协议终止后,合作商户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
- 本协议与本行借记卡/信用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 广发银行---杉德快捷支付业务线上服务协议
- 本协议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 “您”)就杉德借记卡/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杉德账户与该借记卡/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您同意我行对杉德公司(以下简称“杉德”)收集并转交我行的,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借记卡/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同意将该借记卡/信用卡与您此次登录的杉德账户进行绑定,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同时我行与杉德保留随时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
- 一旦绑定成功,您在杉德网站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杉德账户密码及您所收到的手机校验码后,即视为您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由杉德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杉德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 您应妥善保管该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遗失借记卡/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或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因您泄露密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借记卡/信用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 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对此无异议。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杉德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杉德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低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 本协议与本行借记卡/信用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 您不得利用杉德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杉德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 您同意,我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杉德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进行公告。相关公告经网站发布视为您已收到。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 杉德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本协议终止后,杉德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 华夏银行个人客户“网联协议支付”服务协议
- 甲方:华夏银行持卡人
-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风险提示
- 为确保甲方安全使用乙方网联协议支付服务,保护账户资金安全,请甲方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 1、选择专用于协议支付的华夏卡。为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建议甲方选择资金余额相对较少的华夏卡专门用于协议支付服务,不要将所有华夏卡均签约协议支付业务。
- 2、甲方签约协议支付的华夏卡需在我行开通账务短信通知服务,方可成功签约。请在签约协议支付业务前,确保签约的华夏卡已开通了账务短信通知功能,以便甲方的华夏卡发生资金变化时,可随时了解并查询。请甲方更换手机号码后,及时到乙方营业机构更新甲方的账务短信通知手机号码,并立即解约协议支付业务,然后使用更换后的手机号码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重新进行协议支付业务签约。
- 3、能够承受协议支付的相关风险。由于本业务需要在事先或者首次支付时进行签约,签约时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采集甲方的姓名、卡号、证件号码、签约账务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等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存在被泄露、导致资金损失的风险;甲方在签约完成进行支付时,仅使用用户协议号进行支付,可能导致由于协议号泄露等,被他人盗用发生资金损失的风险。
-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以及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范,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借记卡/信用卡网联协议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保证遵守以下条款。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 一、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 二、甲方应确保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为甲方本人所有,并确保甲方将甲方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名称,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注册的用户ID与该借记卡/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 三、甲方确认同意我行对由支付机构收集并转交我行的甲方信息(包括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借记卡/信用卡卡号、签约账务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证件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生成支付协议号;同意将该借记卡/信用卡在支付机构进行签约绑定,以便甲方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
- 四、一旦上述签约绑定成功,我行为甲方生成支付协议号并将该协议号发送至支付机构,甲方在支付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后,即视为甲方本人确认支付金额,并同意及授权由支付机构以协议号为支付标识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甲方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绑定的该卡开户户名、卡号及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签约账务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甲方遗失借记卡/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及卡信息,甲方应及时挂失并通知我行及支付机构,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甲方泄露身份信息、卡信息、密码 ,丢失借记卡/信用卡等原因所致的损失需由甲方承担,我行不承担责任。
- 六、为防范风险,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我行设置了支付限额。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受我行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甲方可以登录我行手机银行/个人网银,或者至我行柜台进行支付限额的修改,修改后的支付限额不能高于我行为该支付机构设定的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
- 七、甲方不得利用协议支付业务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套现、虚假交易、洗钱、非法集资等非法行为,且甲方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甲方拒绝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非法集资等非法行为,或存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以及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立即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协议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
- 八、我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或我行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支付限额,或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协议支付业务服务,或修改、变更、终止本协议相关规定,如需甲方确认的,我行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告,甲方继续使用协议支付业务的,视为甲方确认。如不需甲方确认的,则自调整或变更之日起对甲方生效。本协议终止后,支付机构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我行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其后果。
- 九、甲方在签约网联协议支付服务时向我行提供的甲方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包括我行不能从公众渠道取得的甲方及他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业务相关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已取得他人的同意,我行对甲方提供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我行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留存并在内部使用(超过上述期限的,我行有权销毁);有权将甲方提供的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或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司法机关的强制命令提供甲方提供的信息;有权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将甲方提供的信息披露给我行代理人,并取得代理人的保密承诺。
- 十、甲方如对交易存在疑义,请尽快向乙方提出申明;对于交易订单超过180天的,乙方将不予受理。
- 十一、本协议终止后,支付机构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我行的交易指令仍有效。
- 中国建设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官方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533)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中国建设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 第一条 业务定义
-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
-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本人银行卡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在发卡行预留的手机号、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 乙方收到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乙方保留变更验证流程和上述要素作为验证标准的权利。
- 三、甲方同意乙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将本人银行卡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在发卡行预留的手机号、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查询与核验,非银行支付机构核验通过后,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并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
- 四、"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 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非银行支付机构账号密码、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 六、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任何情况下,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II类、III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 七、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 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 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 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或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
- 本协议与本行借记卡或贷记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的修改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 中国银行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线上服务协议
-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如有疑义,请及时拨打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66咨询或(8610)66085566。
- 为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协议由甲方(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客户)、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并接受本协议,在线与乙方签订本服务协议,开通 快捷支付业务功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 第一条 业务定义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以下简称“快捷支付业务”)是乙方和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信用卡与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 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信用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 一、“快捷支付”签约的信用卡为甲方本人申请并使用,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填写的卡号、有效期、卡片验证码、客户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和手机动态密码等要素作为确认甲方身份,并同意将指定信用卡卡号与甲方在 注册的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 发送的上述信息后,验证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信息一致后,即视为获得甲方的有效授权,乙方可根据 的指令直接从该信用卡中扣除相应款项直至终止绑定为止(终止绑定指甲方通过 或直接通过乙方渠道发出指令,解除信用卡快捷支付签约关系;或因甲方签约时填写的信息发生变动导致的签约关系解除)。基于提高交易安全的目的,乙方有权变更验证流程和上述要素作为验证标准的权利。 甲方须妥善保管本人中国银行信用卡卡片信息、本人身份信息、手机动态密码、安全认证工具、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不得将敏感信息向他人透露。 因甲方个人信息、信用卡卡片信息、手机等保管不善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并承担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 三、“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 的交易指令从签约的信用卡上主动扣划资金。 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信用卡支付密码等原因否认交易、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责任。
- 四、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任何情况下,甲方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 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小者为准),同时也受限于信用卡支付额度。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发送的交易指令。
- 五、甲方不得利用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 快捷支付服务;
- (2)终止本协议;
-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中约定的相关措施。
- 六、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就 快捷支付业务向 提供甲方留存在乙方的卡号、有效期、卡片验证码、客户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的验证服务。并已知晓上述服务可能会使相关服务合作方据此知悉甲方的相关信息。
- 七、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甲方因通过 或其合作方购买商品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的争议均由甲方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销售商以及 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 第三条 协议的效力
- 一、因乙方对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协议、服务时间或其他业务规则,乙方将在乙方网站【http://www.boc.cn】等提前进行公告,不再逐一通知甲方,若甲方拒绝此修改,有权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注销相关服务,若甲方在公告的业务变更或协议修改生效日期后未注销相关服务,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改。
- 二、本协议终止后, 在协议终止前已发送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客户应承担其后果。
- 三、本协议自甲方在 的网站点击“确认”后生效。对带有加粗的条款的内容及其后果已充分理解,对所有内容均无异议。
- 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为甲方开立本协议项下绑定信用卡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 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用户协议
- 1、本协议是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您”)就民生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开通、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已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内容及相应后果,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 合作方平台:指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具有网络支付资质或收单业务资质的合作方,简称合作方平台。
-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我行信用卡为您本人合法所有,且该信用卡可正常使用(即不存在未激活、无效、信用额度不足等情形),并确保您将您在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合作方平台”)(联系电话:400-880-8533)的支付账户与该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我行及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本服务适用于我行信用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需要分别开通本服务。如信用卡卡片发生换卡等情况,新卡不自动使用本服务,使用时需另行开通。
- 3、本服务系指我行和合作方平台共同向您提供的,将您的信用卡账户与合作方平台的支付账户进行绑定并开通快捷支付(完成绑定即开通本服务),开通后每次支付时您在合作方平台渠道通过验证合作方平台支付账户即可完成款项支付的服务。
- 4、您同意并授权,为开通、使用本服务,为在开通、使用本服务时完成您的身份识别:(1)在您通过合作方平台申请开通本服务期间,我行收集合作方平台收集并通过合法清算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95516,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68148881,下同)转交我行的、您开通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等,具体以清算机构规则规定为准),将前述信息与您在我行预留的个人信息进行对比核验,并进行短信验证码验证等身份验证,验证成功后,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合作方平台将该信用卡账户与您此次登录的合作方平台支付账户进行绑定,并授权我行将您选择并确认的银行卡信息、银行预留手机号信息发送给合作方平台;(2)在您通过我行全民生活App申请开通本服务期间,我行将您选择并确认的银行卡信息以及个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具体以清算机构规则规定为准)通过清算机构发送至您选择的合作方平台,由该合作方平台将前述信息与您在合作方平台预留的个人信息进行对比核验,并进行短信验证码验证等身份验证。合作方平台验证通过后,将您在合作方平台的支付账户信息发送给我行,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合作方平台将您选择并确认的支付账户与您指定银行账户绑定,并授权我行将前述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信息发送合作方平台。
- 您知悉并同意,我行与合作方平台保留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您同意并授权,我行与合作方平台交互的前述个人信息(包括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验证要素,具体以清算机构规则规定为准)按照国家相关监管规定需通过清算机构进行转送,并授权合作方平台与我行相互提供前述相关信息进行交叉验证及客户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我行将客户在合作方平台设立的支付账号与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绑定。
- 您理解并同意:(1)一旦账户绑定成功,即视为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合作方平台支付账户通过合法清算机构向我行发送的交易指令及您的信息(具体信息以清算机构规则规定为准)从您的信用卡上扣划相应款项。(2)您在合作方平台支付页面使用快捷支付密码或按您与合作方平台约定的其他合法方式向我行发送支付指令及您的信息(具体信息以清算机构规则规定为准),即视为您确认相关的交易及相应的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由合作方平台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3)按照上述指令及您的信息进行的交易将由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前述交易指令及有关信息从您绑定的信用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如您信用卡透支余额不足时,您知晓并同意我行将拒绝执行相关交易指令。本协议生效后您不应以任何不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我行未验证信用卡支付密码、您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等)要求我行退货或承担其他责任,除非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我行存在过错。如您取消绑定或终止本协议,或信用卡销户、信用卡过期不办新卡、信用卡挂失不办新卡等,您同意我行将对应的信息(包括原绑卡协议号、卡号后四位等,具体以清算机构规则规定为准)通过合法清算机构传递给合作方平台。
- 在您开通、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为确保交易安全、核实您的身份等原因,通过本协议约定处理您的个人敏感信息具有必要性。您接受本协议即视为您同意按照本协议项下授权内容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您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风险(包括本协议列明主体的实际运营方可与我行交互您的个人信息等)。您同意并授权:为持续提供本服务或风险管理、解决争议等目的,无论是否核验成功,我行将在满足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时间及必要范围内收集、留存(保存)、使用您的操作记录及有关信息。您承诺并保证您在开通及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姓名、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等信息真实有效,因您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您承担。
- 您同意并授权,在特定场景或特殊渠道为开通、使用本服务对您进行身份识别时,根据清算机构绑卡模式规范要求,我行不提供短信验证码方式验证。
- 5、您应妥善保管该信用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信用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的信息发生变更或遗失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密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信用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 6、您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设置或修改信用卡的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合作方平台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合作方平台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您知晓并同意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您同意,我行与合作方平台有权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调整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交易规则和交易金额的限制规定。前述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信用卡额度。
- 7、我行和合作方平台均有权设置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最大交易限额,包括单笔及单日累计交易限额。我行和合作方平台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不一致的,以较低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 8、您如需解除账户绑定,可通过合作方平台平台将解除绑定指令发送至我行进行解除绑定,或通过登录民生银行全民生活APP卡片管理页面自行完成账户绑定的解除。解除绑定,则本协议终止,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在解绑过程中,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和合作方平台将解绑信息(包括原绑卡协议号、卡号后四位等,具体以清算机构规则规定为准)通过合法清算机构进行交互。
- 9、本协议与《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信用卡章程”)、《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中未尽事宜,依本行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相关规定办理。
- 10、您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或我行合理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服务;(2)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3)单方面提前解除领用合约,并要求您立即结清所有欠款。
- 11、您同意,我行有权单方面变更、暂停本服务,有权单方面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营业网点、对账单、电子邮件、短信、语音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通知,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相关公告经网站、营业网点、对账单、电子邮件、短信、语音电话等方式发布、送达即视为您已收到。您在公告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本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本协议终止后,合作方平台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我行有权基于提供服务、系统维护等原因暂停本服务,并在暂停本服务前提前告知您,但不受前述公告期之限制;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调整或监管机构要求致使我行需提前终止、变更本协议、本服务,则我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监管机构的要求提前终止、变更本协议、本服务,不受前述公告期之限制。
- 12、您同意,如我行与合作方平台终止本服务,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 13、本协议自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您解除相应账户的绑定,但本协议对个人信息授权期限另有约定的,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制。
- 14、本协议的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向我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15、如有疑义或其他问题,请及时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 400-66-95568 咨询、处理。
- 中信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线上服务协议
- (1.0版,2016年)
- 重要提示:
- 本协议是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协议乙方)与乙方持卡人(即本协议甲方)就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 本协议项下“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资金划转、支付服务,其目的是协助甲方便捷地完成货币资金合法支付、结算,但该服务存在因技术、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支付失败、无法结算等风险。
- 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黑体标注的内容)。如果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业务行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 第一条 定义
-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 “本服务”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供的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本服务开通后,甲方在合作商户网站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快捷支付账户支付密码及收到的手机校验码后,即视为甲方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同意由合作商户转交乙方进行后续处理。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合作商户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绑定的借记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为此乙方不必事先通知甲方。如甲方借记卡内余额不足时,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 “乙方”指本协议乙方,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甲方”指本协议甲方,即持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的持卡客户。
- “合作商户”指甲方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商户,或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
- “借记卡”、“银行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开通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的银行借记卡及其对应银行账户。
- “快捷支付账户”指甲方在合作商户开立的、与“银行账户”绑定的支付账户。快捷支付账户的开通、管理由合作商户负责,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以甲方与合作商户的约定为准。
- 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指该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借记卡、银行账户的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借记卡有关的一切信息。
- “支付限额”指乙方或合作商户设置的对快捷支付服务支付金额的额度限制,以较低者为准。
- 第二条 快捷支付服务的申请确认
- 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可向合作商户披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并对甲方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同意将该借记卡与甲方此次登录的快捷支付账户进行绑定,以便甲方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同时乙方与合作商户保留随时变更校验标准的权利。
- 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合作商户为本服务的开通及使用(含甲方取消绑定或停止使用本服务或借记卡销户、借记卡挂失、补办新卡等情况)相互传递甲方的个人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姓名、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真实有效,因甲方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 一、权利
- (一)甲方自愿申请开通本服务,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享受快捷支付服务。
- (二)甲方有权办理本服务相关资料和信息变更、业务暂停、恢复和注销手续。
- 甲方对本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有权致电乙方服务热线“95558”、登录乙方官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
- 二、义务
- (一)甲方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乙方相关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
- (二)甲方应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 认真核对短信校验码、商户名称、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交易信息与交易事项不一致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 (三)甲方同意不会将本服务使用权或连接权转移或转让他人。
- (四)甲方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采取处理措施。
- (五)合作商户在本协议变更、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乙方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其后果。
- (六)甲方在本协议中应承担如下保密义务:
- 1、甲方对在本服务中使用的密码、手机校验码、身份信息、卡信息以及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任何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因该等保密信息泄密、遗忘以及其他因甲方未尽保管义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2、甲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业务后,须将自设密码从手机上删除;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违反上述要求造成密码泄露的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 3、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 4、如上述保密信息出现或可能出现遗失、被窃或被其他人知悉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网上支付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七)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上述保密信息如有更改,甲方应及时至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 (八)甲方不得以与合作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 一、权利
-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为甲方开通本服务。当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甲方提供的资料有误、不实、陈旧或不完善时,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甲方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与责任。
- (二)乙方有权对本服务支付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 (三)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借记卡的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合作商户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乙方或合作商户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低者为准)。如单笔交易指令中的支付金额高于支付限额,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交易指令。
- (四)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进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等相关活动的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
- 2、终止本协议;
- 3、取消甲方的借记卡使用资格。
- (五)乙方保留向甲方收取使用本服务的服务费及对服务费进行调整的权利。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等以乙方通过手机银行、网站、其他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的内容为准。收费标准变更的,乙方将在上述渠道提前进行公告,不再另行通知甲方。未经公告,乙方不得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除非另有说明,对于上述服务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信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先行扣除。
- (六)甲方出现未按时支付本服务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本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 (七)乙方保有对本协议条款、条件进行修改、增删的权利,本协议如有修改、增删时,乙方会通过乙方网站公告变更事项。甲方可于任何时间至乙方网站查询最新的服务合约,网址是http://bank.ecitic.com/ ;或致电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58。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使用快捷支付服务的,视同接受有关公告修改、变更的内容。
- 二、义务
-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或合作商户发送的交易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但因合作商户反馈、传送的交易记录等信息有误,造成乙方查询结果错误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应由甲方与合作商户协商解决。
- (二)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服务的咨询服务,并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网站、其他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公布功能介绍、热点问题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 (三)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乙方披露的除外。
- 第五条 服务申明
- 一、甲方应确保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乙方借记卡为甲方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甲方将甲方的快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持卡人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二、因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一)因乙方接受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或者甲方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被冻结、扣划等非乙方原因导致该等指令未被乙方执行;
- (二)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的损失;
- (三)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供电系统故障、计算机黑客袭击、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 (四)因互联网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 甲方使用的个人电脑等终端设备发生任何软件或资料的遗失、硬件的损害等进而导致的甲方的损失。
- 因甲方未准确核对短信校验码、商户名称、交易金额等信息而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 三、甲方通过本服务将银行账户内资金转出至快捷支付账户后,该转出资金的监管、计息将由合作商户负责,乙方不对转出资金进行计付利息、资金监管。
- 四、本服务开通后,乙方以合作商户反馈的、甲方与合作商户之间的订单信息为准,为甲方进行资金划付处理,但资金划付结果不代表合作商户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质量、物流结果、权益落实等相关信息,乙方对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物流状态等不负有任何责任。因该等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物流及权益落实等原因产生的纠纷由甲方与合作商户或其他第三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六条协议终止
- 一、甲方有权取消本服务。但在甲方取消本服务的终止验证申请生效之前,甲方通过本服务完成的交易仍属有效,甲方不得否认。
- 二、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直接终止为甲方提供本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
- 三、甲方在使用乙方借记卡的权利被终止时,甲方使用本服务的权利随同终止。
- 四、甲方同意,如乙方与合作商户终止就本服务的合作,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 第七条 差错处理
- 因甲方未按本服务规定流程进行操作,或由于甲方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本服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拨打乙方服务热线“9555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将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协议之目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 因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发生争议的具体快捷支付服务对应的借记卡开户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九条 其它
- 一、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
- 书面送达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本协议项下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甲方签收日视为送达,甲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按本协议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甲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甲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甲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甲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如果甲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 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官方网站或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 三、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本服务开通手续后立即生效。
- 四、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的补充而非替代性文件。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信银行人民币借记卡章程》、《中信银行外币借记卡客户须知(单币卡)》、《中信银行外币借记卡章程》、《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章程》、《中信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及乙方就本服务及相关事项不时补充、制订的规定。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就本服务同一事项的约定冲突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 乙方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 中信银行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 本协议是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 “您”)就杉德支付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在页面上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我行信用卡为您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杉德支付账户与该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1、申请
- 您确认并同意,我行可向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德支付”)披露您在我行登记的相关信息,并对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姓名、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以短信验证码方式对您的身份进行认证识别杉德支付对您的身份识别方式以您与杉德支付签订的相关协议条款为准。您同意将该信用卡与您此次登录的杉德支付账户进行绑定,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同时我行与杉德支付保留随时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
- 您同意我行、杉德支付为本服务使用并相互传递您的个人资料。您保证所提供的姓名、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真实有效,因您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您承担。
- 一旦绑定成功,即视为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杉德支付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信用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为此我行不必事先通知您。交易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生物识别技术、快捷协议号。如您信用余额不足时,您知晓并同意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 您如需取消绑定或停止使用本服务,可通过杉德支付客户端解除绑定,杉德支付将对应信息传递给我行,我行将停止为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并解除卡片快捷支付绑定。
- 2、使用
- (1)您对该信用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信用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 以及一切涉及使用上述任何一项的活动或交易负保密责任。您同意不会将杉德支付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使用权或连接权转移或转让他人。如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您的密码或其他验证资料,或违反任何其他保密程序,您在知晓后须立即按照申领合约中规定的通知程序或我行规定的其他程序通知我行。除非适用法律及条例或《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另有规定,对持卡人因未能遵守此条款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我行不须承担责任。因您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密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信用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 (2)您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信用卡的支付限额的权利,如有修改,您可通过我行网站查询最新公告或通过杉德支付客户端查看银行卡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杉德支付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杉德支付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您知晓并同意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 (3)您不得利用杉德支付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a.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杉德支付快捷支付服务;b.终止本协议;c.取消您的信用卡使用资格。
- (4) 您同意,我行保有对本服务合约条款、条件进行修改、增删的权利,本服务合约如有修改、增删时,会通过在本中心网站上公告变更事项。您可于任何时间至本中心网站查询最新的服务合约,网址是https://creditcard.ecitic.com/;或致电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40088-95558(未开通400业务地区和手机用户请拨打0755-82380730)。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或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本协议终止后,杉德支付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 3、密码及安全
- (1)您在本业务中使用的密码、手机校验码以及我行提供给您的任何信息都应视为机密,您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未尽保管责任所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负责,我行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您同意并遵守:
- a.不让任何人知道上述密码、手机校验码等机密信息。
- b.采取最严格的方式保护上述密码、手机校验码等机密信息。例如:不将上述信息写在任何地方等。
- (2)凡使用动态密码或其他安全校验方式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您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动态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 (3)您同意若密码等机密信息发生遗失或被窃或被其他人知悉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我行并完成必要的卡片挂失程序。上述通知或挂失程序完成前,若有任何他人使用此密码等机密信息的网上支付发生,我行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而引起的责任。上述通知或挂失程序完成后,不论您的密码等信息是否被使用,您的密码等机密信息都将被终止使用。若您具有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欺诈行为,或者不配合我行调查的,则由您或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
- 4、服务申明
- 在下列的任一种情况下,我行都不负责您的损失及损害赔偿:
- (1)网络传输过程中的资料遗失或延迟、网上支付失败等情况下不可归属于我行或本服务所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
- (2)您个人电脑发生任何软件或资料的遗失、硬件上的损害均与我行无关。
- (3)我行不保证您自网络上接受或传输的原始资料的真实性。
- 5、赔偿及争议解决
- 您利用本服务在网上支付所购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纯属您与商户之间的买卖关系,不因您利用本服务而有所不同,我行无权对此买卖关系进行任何干预,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我行仅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杉德支付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我行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6、终止合约
- (1)您保有取消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使用的权利。在终止服务申请生效之前,利用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完成的交易仍属有效,您不得否认。
- (2)若您违反本合约事项,我行有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取消您使用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的权利;您与我行信用卡契约终止或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被终止时,您使用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的权利随同终止。
- (3)若您取消绑定或停止使用本服务,或信用卡销户、信用卡过期未办新卡、信用卡挂失未办新卡、信用卡升降级等情形导致原绑定的信用卡不能使用的,我行将停止为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并解除卡片快捷支付绑定,本协议终止。同时,您同意我行将相关解除信息通知给杉德支付。
- (4)您同意,如我行与_杉德支付终止本服务,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并通过 我行网站上公告变更事项。
- 7、协议的效力
- (1)本合约事项于您完成我行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申请后立即生效。
- (2)本合约未尽事宜依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本合约已有约定与不符的,以本合约为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预览网址https://creditcard.ecitic.com/heyue/new_wap/lingyong.html。
- (3)本合约即本服务中有关我行对您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及保护的未尽事宜依照《动卡空间APP隐私政策》和《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与本合约已有约定不符的,以本合约为准。《动卡空间APP隐私政策》预览网址https://creditcard.ecitic.com/heyue/yinsitiaokuan.html。
- (4)本服务中杉德支付就其所承担的相应环节和内容对您负责,杉德支付对您个人信息处理及保护的事宜以您与杉德支付之间的协议为准。
- 8、其他
- 您确认,在您确认接受本协议前,您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及其后果,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含义和后果有准确无误的理解。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或者使用本快捷支付服务,即表示您已与我行达成协议及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 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 平安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 本协议是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持卡人(以下简称 “您”)就 借记卡/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 账户与该借记卡/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您同意我行对 (以下简称“ ”)收集并转交我行的,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借记卡/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校对核验;并同意将该借记卡/信用卡与您的 账户进行绑定,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同时我行与 可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
- 一旦绑定成功,您在 网站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 账户密码或 账户密码及您所收到的手机校验码后,即视为您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由 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 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
- 您应妥善保管该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遗失借记卡/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因您泄露密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借记卡/信用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 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对此无异议。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 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 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 本协议与我行借记卡/信用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 您不得利用 快捷支付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 快捷支付服务;
- (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 您同意,我行有权在通过我行网站或其他合理的渠道进行公告后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 快捷支付服务,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终止。相关公告经网站或其他合理的渠道发布后 个自然日即视为您已收到并于您收到之日开始执行。若您不同意关于本协议、快捷支付服务的修改、变更,可及时致电95511就有关事项进行咨询或取消该项服务。您在前述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 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您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服务的修改、变更。本协议终止后, 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 如您对本协议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投诉、意见,请通过客服电话95511转3、95511转2(信用卡)、官方网站(http://bank.pingan.com)、平安银行APP“在线客服”或“意见反馈”、发送邮件至callcenter@pingan.com.cn、或前往我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反映。受理您的问题后,乙方将在规定时效内核实有关事项并及时联系您提供解决方案。
-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 我行仅为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依据 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您与 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您所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平安信用卡绑卡信息授权使用协议
- 信息授权使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本行”)与用户(以下简称“您”)就个人信息授权使用所订立的合约。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已经发布各项规则、页面展示、操作流程、公告或通知(以下统称“规则”)。
-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和相关规则(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该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任何操作。
- 一、您同意并授权本行单次将您的借记卡或/和信用卡个人信息通过专线加密传输方式提供给您确认绑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页面中您勾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用于您向第三方支付机构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
- 二、第三方支付快捷支付服务是指您利用手持通讯设备、个人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未采用读卡方式,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传输信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输入交易要素,确认发起并完成资金划付的业务。本行将按照《平安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的约定为您开通快捷支付服务。
- 三、本协议中的借记卡个人信息是指您在开户时根据《平安银行借记卡章程》《平安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平安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预留在银行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我行预留手机号码以及银行卡号信息;信用卡个人信息是指您在开户时根据《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预留在银行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我行预留手机号码以及银行卡号信息。
- 四、您同意,本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在本行官方渠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公告、口袋银行APP公告。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一经公布,即替代原来的协议内容。对已经成功开通第三方支付机构快捷支付服务的客户不受变更影响。
- 五、如您对本协议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投诉、意见,请联系客服95511转3、95511转2(信用卡)、官方网站(http://bank.pingan.com)、平安银行APP“在线客服”、“意见反馈”、发送邮件至callcenter@pingan.com.cn、以及本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反映。受理您的问题后,本行在规定时效内核实事项并及时联系您提供解决方案。
- 六、您同意,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您的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快捷支付业务线上服务协议
- 请客户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特别是以黑体字加粗标注如有疑义,请及时拨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服咨询/投诉电话95580。
-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快捷支付业务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和 公司(以下简称" ")联合为邮储银行借记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的一项通过 进行便捷支付的业务。凡是持有邮储银行借记卡且同时为 用户的客户,均可申请该业务。
- 2、客户通过互联网(Internet)在 网站点击确认选择在线签订本服务协议,开通 快捷支付业务功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 3、客户同意邮储银行以 传送至邮储银行的户名、卡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和手机短信验证码作为确认客户身份、为客户开通 快捷支付业务的唯一依据。基于提高交易安全的目的,邮储银行有权变更上述确认身份要素。客户应保证业务开通时在邮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为本人手机号码,否则由此导致的客户损失,邮储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客户须妥善保管本人邮储银行借记卡信息、身份信息、手机短信验证码、安全认证工具等敏感信息,不得将敏感信息向他人透露。因客户个人信息、银行卡片信息、手机等保管不善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 4、客户同意并授权邮储银行在校验客户手机短信验证码通过后,按照 的交易指令从客户指定的借记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客户对此无异议。
- 5、邮储银行不对 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 提交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客户如对邮储银行依据 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发生争议,应与 协商解决。
- 6、为确保客户网上支付资金安全,邮储银行有权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客户在支付时需同时受邮储银行和 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如客户实际支付金额大于规定的支付限额,邮储银行将拒绝执行该笔交易。
- 7、客户承诺在指定的银行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法律后果客户自行承担。
- 8、邮储银行仅提供通过 发生的支付结算服务。客户因通过 或 商户购买商品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的争议,由客户与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以及 自行协商解决。
- 9、客户不得利用邮储银行 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邮储银行进行相关调查,如有违反,邮储银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 快捷支付业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客户的用卡资格。
- 10、因电力中断、电脑、网络等通讯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 快捷支付业务中断或者处于不稳定状态,邮储银行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不承担相关责任。
- 11、邮储银行有权变更、暂停或终止本协议,但必须于执行前通过邮储银行网站(http://www.psbc.com.cn)进行公告。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 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和 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客户不同意的,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
- 12、如邮储银行与 业务合作终止后,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客户如需注销快捷支付业务,客户可以通过 端发起注销申请,业务注销自邮储银行同意并在银行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 13、客户在 快捷支付业务开通页面上点击确认,视同已通读上述条款,对黑体字加粗标注的条款的内容及其后果已充分理解,对所有内容均无异议。
- 14、本协议自客户在 网站页面点击确认后立即生效。本协议的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 序列号:PSBC〔2020〕ZH10002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 快捷支付业务线上服务协议
-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客户认真阅读本协议全部内容(特别是以黑体加粗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 快捷支付业务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和 公司(以下简称“ ”)联合为邮储银行信用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的一项通过 进行便捷支付的业务(以下简称“本服务”)。凡是持有邮储银行信用卡且同时为 用户的客户,均可申请该业务。
- 2.客户通过互联网(Internet)在 网站点击确认选择在线签订本服务协议,即表示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同意开通 快捷支付业务功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 3.客户应确保使用开通本服务的邮储银行信用卡为客户本人所有,所提供的信用卡户名、信用卡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真实有效,支付行为合法,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客户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邮储银行、持卡人损失的,客户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4.客户应保证业务开通时在邮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为本人手机号码,否则由此导致的客户损失,邮储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 5.本服务适用邮储银行信用卡主卡和附属卡客户分别按卡签约。您开通或取消本服务,选择确认后立即生效。如签约卡片发生换卡等情况,新卡不自动适用本业务,使用时需另行开通。
- 6.客户同意邮储银行以 传送至邮储银行的信用卡户名、信用卡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和手机短信验证码及其他邮储银行要求的信用卡账户或卡面相关信息进行验证,前述验证信息作为邮储银行确认客户的身份、为客户开通 快捷支付业务的唯一依据。基于提高交易安全的目的,邮储银行有权变更上述确认身份要素。
- 7.客户须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本人邮储银行信用卡信息、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安全认证工具等与该信用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不得将敏感信息向他人透露。如客户遗失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片信息,应及时通知邮储银行(信用卡客服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80),及时挂失或对卡片采取保护措施,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客户泄露个人信息或银行卡片信息、手机保管不善等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 8.客户应具有保障上网环境安全的义务,若因包括但不限于点击钓鱼连接、使用的计算机被他人侵入等原因等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9.客户同意并授权邮储银行在校验客户手机短信验证码通过后,按照 的交易指令从客户指定的信用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为此邮储银行不必事先通知,客户对此无异议。
- 10.为确保客户网上支付资金安全,邮储银行有权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金额限制和交易次数限制,客户对此无异议。客户在支付时需同时受邮储银行和 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支付限制不应超过邮储银行或 设置的支付限制(以较少者为准)。如客户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制金额,邮储银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 11.客户承诺在指定的银行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可用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可用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法律后果客户自行承担。
- 12.邮储银行不对 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 提交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客户如对邮储银行依据 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发生争议,应与 协商解决。
- 13.邮储银行仅提供通过 发生的支付结算服务。客户因通过 或 商户购买商品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的争议,由客户与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以及 自行协商解决。
- 14.客户同意如邮储银行通过 开通信用卡积分抵现服务, 视业务需要可对客户信用卡可用积分进行查询。
- 15.客户不得利用邮储银行 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邮储银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客户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邮储银行认为客户存在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邮储银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 快捷支付业务;
- (2)终止本协议;
- (3)取消客户的用卡资格。
- 16.因电力中断、电脑、网络等通讯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 快捷支付业务中断或者处于不稳定状态,邮储银行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不承担相关责任。
- 17.邮储银行有权变更、暂停或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邮储银行网站(http://www.psbc.com.cn)进行公告。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 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和 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客户不同意的,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
- 18.如邮储银行与 业务合作终止后,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客户如需注销快捷支付业务,客户可以通过 端发起注销申请,业务注销自邮储银行同意并在银行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 19.本协议自客户在 网站页面点击确认后立即生效。本协议的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网上快捷支付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或“银行”)向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个人网上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 第一条 业务定义
-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 “个人银行账户”,指客户在浦发银行开立的借记卡、准信用卡、信用卡、活期一本通、电子账户等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浦发银行规定不允许用于消费的银行账户除外。
- “快捷支付”指客户提供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信用卡有效期(如需)信息,由银行完成身份验证后,建立客户指定个人银行账户与客户在支付机构申请的支付账户或其在一般电子商户指定会员账户(“支付机构”、“一般电子商户”和“基金销售机构”等以下合称“商户”)的签约关系,客户授权银行按照商户的交易指令从客户签约的个人银行账户上主动扣划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银行及商户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约定为准。
- “手机号码”指客户与银行签约“及时语”服务的手机号码,如未签约及时语则为客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
- 第二条 个人信息授权和保护
- 在快捷支付业务签约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因提供服务所需,客户应当知晓并同意:
- 1、如客户在银行端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时,客户授权浦发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将客户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发送至商户用于身份核验,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客户在商户开立的商户账号建立签约关系。
- 2、如客户在商户端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时,客户授权由商户获取、收集本服务申请过程中所填写的要素信息(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信用卡有效期(如需),并向银行提供,以供银行对客户在银行端预留的要素信息进行核验,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客户在商户开立的商户账号建立签约关系。
- 3、如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客户提供的前述个人信息验证要素发生变化的,银行将根据要求变更上述要素并重新获取客户的授权。
- 4、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且仅在为客户提供本服务之所需的期限内存储客户的个人信息。
- 5、为保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相关权益,对未成年人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前应当符合银行要求。
-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 一、客户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个人银行账户为本人开立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保支付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银行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由客户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二、“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客户授权银行按照商户的交易指令从签约个人银行账户上主动扣划资金,无需经客户同意。由此导致的所有争议均由客户与商户之间协商解决,与银行无关。
- 三、客户承诺并同意签约使用的个人银行账户至少开通一种由银行提供的即时通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短信通知、微信通知等。同时客户承诺相关即时通知的手机号码、微信号等关联信息为本人所有,否则因此所造成客户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 四、客户应妥善保管个人银行账户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客户的身份信息或手机号码发生变更,客户及时持有效证明文件至柜面修改。如遗失个人银行账户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客户应及时通知银行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客户个人银行账户密码、商户账号密码、商户支付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数字证书、U-KEY、银行卡泄露或丢失等所致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五、客户可通过银行VTM、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业务签约情况,并通过VTM、手机银行等渠道对借记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任何情况下,客户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银行及商户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银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所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同意银行保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变更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
- 六、客户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且有义务配合银行进行相关调查。如若客户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银行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银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 (1)中止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
- (2)终止本协议;
- (3)取消客户的用卡资格。
- 若因客户的前述行为造成银行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客户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七、银行若因以下原因未执行商户的交易指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 (1)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授信额度不足;
- (2)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 (3)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非正常状态;
- (4)客户未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正确操作;
- (5)客户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它非法目的。
- 第四条 不可抗力
- 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或系统故障、供电故障、通讯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其他非银行所能控制的事件引起的本业务功能丧失、延迟等以及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造成银行无法或延后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 本协议是银行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 第六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 银行仅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商户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客户与商户自行协商解决,与银行无关。
-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
-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已建立的“快捷支付”签约关系自动终止。客户也可通过商户网站或浦发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商户已发送银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客户应承担相应后果。
- 银行提供的服务受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由于挂失、止付、有效期到期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银行重新提供相应服务。若客户注册个人银行账户因换卡等原因发生卡号变更,则相关服务自动终止。如需延续服务,客户须使用新卡号进行注册签约。
-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 本协议自客户确认接受即视为签署并生效。
- 银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银行网站等官方渠道进行公告。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客户可随时解除协议,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个人网上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变更的内容。
- 第九条 其它
-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适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客户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客户使用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已了解并完全接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 如客户有任何疑问建议,可至网点柜面或拨打95528咨询办理。
- 交通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 重要提示
- 尊敬的客户,您在对应业务渠道相应页面按提示说明文字完成相应操作后,页面显示成功信息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意见建议或需进行投诉,请及时至交通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59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您在对应业务渠道相应页面阅读并同意本协议、按提示说明文字完成相应操作后,页面显示成功信息,即表示您对本协议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 鉴于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甲方”)拟向该借记卡开户网点所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开通交通银行借记卡杉德支付快捷支付服务,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 一、服务内容和流程
- (一)“快捷支付服务”是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将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与甲方在【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绑定后,甲方通过支付账户进行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支付账户向甲方购买商品/服务的卖方付款、向支付账户充值等,下同)且选择使用指定太平洋借记卡内资金的,支付机构将向乙方发送指令。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根据支付机构指令扣划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内资金用于支付。
- (二)甲方可在支付机构渠道,或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微银行等渠道(以下简称“电子渠道”)跳转至支付机构渠道后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甲方需在支付机构渠道相关页面填写或选定姓名、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息,支付机构验证甲方身份后,将甲方填写或选定的上述信息发送给乙方。乙方收到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并通过短信验证码等方式验证甲方身份。前述验证均通过后,乙方将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与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绑定,快捷支付服务开通成功。
- (三)快捷支付服务开通成功,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支付机构指令从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内主动划扣资金进行支付。后续甲方在支付机构提供的渠道上使用快捷支付服务的,乙方按支付机构指令从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内划扣资金进行支付时,甲方只需根据支付机构要求完成相关验证,乙方不再进行验证。甲方使用快捷支付服务时的支付账户密码设置、修改以及具体支付交易过程中的验证方式等具体规则,以甲方与支付机构签署的快捷支付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太平洋借记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服务开通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 ▲▲(二)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卡号及密码、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通讯地址、动态密码、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登录名以及甲方与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各类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指纹及人脸要素等信息,不得将该等信息向他人透露。因甲方原因导致该等信息泄露而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 ▲▲(三)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甲方不涉及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 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涉及上述制裁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位于上述被制裁的国家和地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
- (2)终止本协议;
- (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
- 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乙方仅根据本协议约定,按照支付机构指令扣划资金进行支付。甲方使用快捷支付服务的,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及费用扣收与划付的一切争议均由甲方与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以及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 (二)乙方有权根据交易安全需要和客户体验设置(包括修改,下同)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在相应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交易限额,甲方无法对此进行修改,具体交易限额以支付机构渠道相关页面展示为准。甲方快捷支付金额不应超过乙方设置的快捷支付交易限额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低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前述限额的,乙方将拒绝执行。甲方在本协议下指定的太平洋借记卡为Ⅱ类、Ⅲ类账户的,支付限额除受乙方设置的快捷支付交易限额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限制外,还受相应Ⅱ类、Ⅲ类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 (三)快捷支付服务开通后,对于乙方正确执行支付机构指令产生的资金扣划,如甲方对相应资金支付存有异议,甲方应与支付机构自行解决,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 (四)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跳转至支付机构渠道后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姓名、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息发送至支付机构(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支付机构官方网站)。
- ▲▲四、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 ▲▲五、信息披露与保密
- 5.1对于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乙方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 (3)乙方为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 (4)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甲方合法权益,合理实施其他行为的;
- (5)甲方另行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 ▲▲第六条 通知
- 6.1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乙方。该等信息变更在乙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 6.2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乙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微信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乙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乙方对甲方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 (1)公告,以乙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 (2)专人送达,以甲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传真号码、甲方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前述送达指相关信息进入服务商的服务器终端而不以相关信息实际在客户终端显示为标准。
- 6.3甲方同意,除非乙方收到甲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甲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上述送达地址适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和执行程序等。如甲方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乙方最近所知的通讯地址不一致的,法院有权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为准进行送达。
- 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于甲方:
- (1)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甲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之日;
- (2)专人送达,以甲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法院采用邮寄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的,如甲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甲方所填写的通讯地址不准确或通讯地址实际发生变更但乙方未收到甲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导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被退回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法院采用专人送达方式的,如甲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甲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6.2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微信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
- 6.4本条约定属于协议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条款,本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 七、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 (一)本协议自签署后生效,签署是指甲方在对应业务渠道相应页面按提示说明文字完成相应操作后,页面显示成功信息。
- ▲▲(二)甲方同意,在不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以及修改协议,并于相应变更、暂停、修改执行前通过乙方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相应变更、暂停或修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或在电话、短信载明的时间前解除快捷支付协议。甲方在公告执行后或在电话、短信载明的时间后继续办理快捷支付服务的,视同接受相应变更、暂停、修改。
- 甲方同时同意,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并有权终止本协议,在不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提前通过乙方线上渠道或营业网点公告,本协议自公告中载明的终止时间终止。
- ▲▲(三)甲方可通过支付机构渠道或乙方电子渠道跳转至支付机构渠道后主动解除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与支付账户的绑定关系,具体解除渠道以支付机构和乙方电子渠道相关页面展示为准。支付机构解除甲方与支付机构签署的快捷支付相关协议的,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与支付账户的绑定关系亦相应解除。
- 乙方收到甲方及或/支付机构关于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与支付账户绑定关系解除的通知后,本协议自动解除。本协议解除后,乙方不再受理和执行支付机构指令。本协议解除前乙方收到的支付机构指令,乙方仍将按前述指令执行,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该等指令全部执行完毕后本协议终止。
- ▲▲(四)如因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的,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与支付账户的绑定关系相应解除。乙方为甲方办妥相应注销、补(换)卡手续后,本协议自动解除。本协议解除后,乙方不再受理和执行支付机构指令。本协议解除前乙方收到的支付机构指令,乙方仍将按前述指令执行,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该等指令全部执行完毕后本协议终止。
- 甲方如需再次使用快捷支付服务的,须重新阅读并签署本协议、重新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进行补(换)卡等操作但卡号不变的,无需办理前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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